2023年1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查办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有效巩固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公布2023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典型案例,对相关区予以表扬,供各区学习借鉴。
一、北辰区农业农村委查处王某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白菜及快菜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的上市销售的小白菜和快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1批次小白菜及1批次快菜氯氟氰菊酯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种植过程中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农药。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北辰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当事人及时将剩余的小白菜和快菜作无害化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500元。
二、武清区农业农村委查处刘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案
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河西务镇毛窑村私自屠宰生猪。执法人员于3月18日凌晨对当事人处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了当事人正在进行生猪屠宰。经查,当事人饲养生猪11头,屠宰生猪1头,当事人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且屠宰的生猪未经检疫。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武清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没收屠宰工具、猪肉及猪副产品;2. 罚款55000元。
三、静海区农业农村委查处天津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静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未按规定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半月后,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落实整改。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静海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罚款决定,罚款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