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深化农资监管,强化农资案件查办,查处了一批农资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我市农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有力保障了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公布2023年我市农资打假监管典型案例,对相关区予以表扬,供各区学习借鉴。
一、市农业农村委查处天津市某蔬菜研究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接上级部门转办线索,北京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公司已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西瓜种子与当事人生产的西瓜种子“HFDG”“BYTW”为近似品种,当事人涉嫌侵犯投诉人的植物新品种权。经查,当事人在甘肃某地进行西瓜繁种50公斤,随机包装为西瓜种子“HFDG”“BYTW”共 1352袋,货值25632元。经检测,涉案西瓜种子“HFDG”“BYTW”的指纹图谱均与投诉人已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西瓜种子相同。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1844元;2.罚款65000元。
二、宝坻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批发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1.8%辛硫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产品质量分数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认定该产品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经查,涉案产品共75袋,货值37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罚款15000元。
三、蓟州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质量不合格肥料产品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JY”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肥料产品氮(N)、磷(P2O5)、钾(K2O)及总养分(N+P2O5+K2O)均低于标注值,判定为不合格。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查,涉案产品共2.52吨,货值8190元。依据《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190元;2.罚款12285元。
四、武清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假兽药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经营 “强力氧”“高效底改”的行为,该产品虽标注为“非药品”字样,但标注其产品具有治疗作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为兽药。经查,该产品外包装无兽药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法机关判定涉案产品为假兽药。经查,涉案产品共计113桶,货值541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产品;2.罚款13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