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署要求,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为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行政执法保障,特制定2023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执法检查。一是对由市级承担和市内六区农业领域(除渔业外)的执法检查,第一层级执法事项履职率达到100%。对随机监管领域,根据确定的频次和比例按照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使用要求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特殊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频次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二是对涉农区农业领域(除渔业外)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随机抽取监管对象进行检查,第二层级执法事项履职率达到100%。按照执法事项目录,突出专项执法行动和重要领域执法,对各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对其监管对象种类进行全覆盖抽查,推动涉农区落实执法工作、完成执法任务。三是按规定将检查记录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信息上传率100%。
(二)行政处罚。对在农业领域(除渔业外)发现由市级承担和市内六区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的移送率100%;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卷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上传率100%。
二、任务分工
(一)种植业执法支队,负责由市级承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生产企业、规模肥料生产企业等场所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二)畜牧兽医执法支队,负责由市级承担的种畜禽场、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生产企业、三四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场所和滨海机场动物防疫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支队,负责由市级承担的农业转基因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生产、加工等活动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四)农机农经执法支队,负责由市级承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市级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等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五)市区执法支队,负责市内六区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监管、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经营、农药经营、兽药经营、肥料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等活动的执法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各执法支队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和“三项制度”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执法服装,携带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配带执法记录仪,规范实施执法检查,当场填写检查记录,按规定公示执法信息。
(二)坚持联合执法检查。对共同监管对象,相关执法支队要相互加强沟通,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坚决防止多头执法检查。对于执法督导抽查,要与涉农区执法支队协调联动,视情况采取联合抽查或者“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抽查,避免市区两级重复执法检查。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执法人员要坚持文明执法,尊重相对人合法权益,不生硬粗暴、不故意刁难;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坚持清正廉洁,与相对人保持亲清关系。
市农业执法总队2023年行政执法检查频次比例
序号 | 所属支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监管对象数量 | 抽查频次比例 | 年检查 场次 | 备注 |
1 | 市区执法支队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动物诊疗机构 | 150 | 每月20% | 360 |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2.畜产品冷库 | 1 | 半年一次 | 2 | |||
3.动物园 | 1 | 半年一次 | 2 | ||||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 4.种子经营单位(县级许可) | 5 | 每年三次 | 15 | |||
对兽药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5.兽药经营企业 | 16 | 两月一次 | 96 | |||
对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6.农药经营企业 | 15 (4+11) | 两月一次 | 35 | 专营出口业务企业每年一次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7.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
畜禽产品经营、非法活禽经营、宠物饲料经营、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等专项执法检查 | 400 | ||||||
小计 | 910 | ||||||
2 | 种植业支队 |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 1.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6 | 每年三次 | 18 | 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与质量安全支队联合检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2.肥料生产企业(规上) | 12 | 每年二次 | 24 | |||
对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3.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4 | 每季一次 | 16 | |||
4.农药生产企业 | 14 | 每季一次 | 56 | ||||
种植业领域执法督导抽查 | 180 | 采取市区联动、四不两直方式抽查 | |||||
小计 | 294 | ||||||
3 | 畜牧兽医支队 | 对畜禽养殖、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 1.种畜禽场 | 44 | 每半年15% | 14 | 采取市区联动方式抽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2.饲料生产企业 | 184 | 每半年15% | 56 | |||
对兽药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3.兽药生产企业 | 24 | 每年一次 | 24 |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4.滨海机场 | 1 | 每年两次 | 2 | |||
畜牧兽医领域执法督导抽查 | 184 | 养殖、屠宰环节与质量安全支队联合检查。 | |||||
小计 | 280 | ||||||
4 | 质量安全支队 | 对从事农业转基因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 1.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单位 | 按农业农村部批复单位数量 | 每半年一次 | ||
2.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 | 11 | 每半年一次 | 22 | ||||
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 3.农业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1 | 每年三次 | 3 | 与种植业支队联合检查。 | ||
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执法督导抽查 | 210 | 采取市区联动、四不两直抽查,与种植业支队或畜牧兽医支队联合检查。 | |||||
小计 | 235 | ||||||
5 | 农机农经支队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3 | 一年一次 | 3 | |
对农民教育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 | 2.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市级) | 6 | 每年一次 | 6 | |||
农机、宅基地、农村集体资产等领域执法督导抽查 | 93 | 采取市区联动、四不两直方式抽查 | |||||
小计 | 102 | ||||||
合计 | 1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