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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2022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来源: 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22-03-31 15:11

为全面履行各项渔业行政执法职责,做好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行政执法保障,特制定2022年度渔政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1. 工作目标

(一)行政检查。一是对由市级承担的海洋渔政执法、内陆渔政执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渔船渔港执法进行巡回检查、高频巡查、驻守检查和联合执法。对随机监管领域,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比例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对特殊重点领域,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二是对涉渔区上述领域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全年开展日常及专项督导不少于1轮次。三是按规定将检查记录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二)行政处罚。对在上述执法领域发现的由市级承担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卷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1. 任务分工

(一)海洋渔政执法科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海洋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海洋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二)内陆渔政执法科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内陆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内陆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内陆渔业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

(三)综合执法科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四)渔港监督科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渔业航标、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等方面的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渔港、渔船监督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各执法科室要严格执行《渔政执法工作规范》和“三项制度”规定,在实施行政检查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由2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按规定着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

(二)严格执行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禁着渔业行政执法制服进入各类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严禁无法定依据或不开具有效票据处罚、收费;严禁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钱物;严禁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渔业管理相关证书及证件。严禁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3月31日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2022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序号

部门

任务名称

检查事项

检查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场次

1

渔港

监督

渔港检查

1.是否进行了进出港报告

2.是否有排污污染行为

3.是否有违规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

4.是否有违规进行明火作业行为

5.是否有未留足值班人员行为

6.是否有不服从管理行为

7.是否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

8.是否有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每月不少于1次

全年

每季度名录内渔港全覆盖不少于1次

渔船检查

1.船舶标识情况

2.证书资料情况

3.船员配备情况

4.载客载货情况

5.服从管理情况

6.环境保护情况

7.航标保护情况

8.停靠安全情况

9.安全设备、通导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

本地渔船每月不少于1次,津籍异地生产渔船每年不少于2次

全年

全年不少于在册渔船数的10%,异地渔船检查船数不少于6艘次

序号

部门

任务名称

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检查场次

2

海洋渔政执法科

天津渤海海域执法检查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

3.是否存在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

对天津海域从事海上捕捞作业的渔船进行现场检查

全年

5月1日-9月1日伏季休渔期巡回检查、高频巡查;其他时段例行检查

3

内陆渔政执法科

中心城区河道执法检查

查处违法捕捞行为

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

全年

每周1-2次

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禁渔期

每周2次以上

序号

部门

任务名称

监管对象类型

检查事项

抽查频次

检查场次

4

海洋、内陆渔政执法科

水产养殖投入品执法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1.是否持有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是否有超越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3.“三项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规范、保存2年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手册》使用情况;4.药品库渔药的使用与存放情况,有无禁用、过期等;

5.水产苗种检疫情况等。

在每个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农业农村部及市农业农村委下达监督抽检任务时对各区进行执法督查检查。遇到重大案件及时进行执法检查。

30次以上

5

综合执法科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

人工繁育场所

1.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法人登记信息是否真实;

2.人工繁育保护物种的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登记内容相符,有无超规定养殖情况;

3.人工繁育物种及其产品销售去向;

4. 是否建立进销台账等。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持证情况例行检查,其他相关检查每年10%

12次以上

经营销售场所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是否持有相关特许证件和专用标识;

2.是否建立进销台账;

3.有无超规定范围销售等情况。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持证情况例行检查,其他相关检查每年10%

12次以上

展演场馆

1.经营利用、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持证情况,物种的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特许证件内容一致;

2. 物种数量有无增减,是否有变更登记,有无超规定范围利用情况。

例行检查,每年100%

4次以上

流通场所

检查进销渠道,是否存在非法利用的产业链。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持证情况例行检查,其他相关检查每年10%

12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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