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关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履行各项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为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行政执法保障,特制定2022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执法检查。一是对由市级承担和市内六区农业领域(除渔业外)的执法检查,第一层级执法事项履职率达到100%。对随机监管领域,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比例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对特殊重点领域,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二是对涉农区农业领域(除渔业外)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随机抽取监管对象进行检查,第二层级执法事项履职率达到100%。按照执法事项目录,突出专项执法行动和重要领域执法,对各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对其监管对象种类进行全覆盖抽查。三是按规定将检查记录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上传率100%。
(二)行政处罚。对在农业领域(除渔业外)发现由市级承担和市内六区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卷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上传率100%。
二、任务分工
(一)种植业执法支队,负责由市级承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生产企业、规模肥料生产企业等场所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二)畜牧兽医执法支队,负责由市级承担的种畜禽场、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生产企业、三四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场所和滨海机场动物防疫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支队,负责由市级承担的农业转基因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生产、加工等活动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四)农机农经执法支队,负责由市级承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市级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等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五)市区执法支队,负责市内六区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监管、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经营、农药经营、兽药经营、肥料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等活动的执法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各执法支队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和“三项制度”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执法服装,携带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配带执法记录仪,规范实施执法检查,当场填写检查记录,按规定公示执法信息。
(二)坚持联合执法检查。对共同监管对象,相关执法支队要相互加强沟通,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坚决防止多头执法检查。对于执法督导抽查,要与涉农区执法支队协调联动,根据督导需要,采取联合抽查或者“四不两直”抽查方式开展,避免市区两级重复执法检查。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执法人员要坚持文明执法,尊重相对人合法权益,不生硬粗暴、不故意刁难;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坚持清正廉洁,与相对人保持亲清关系。
市农业执法总队2022年行政执法检查频次比例
序号 | 所属支队 | 监管对象类型 | 监管对象数量 | 抽查频次比例 | 年检查 场次 | 备注 | ||
1 | 市区执法支队 | 1.动物诊疗机构 | 131 | 每月20% | 314 | |||
2.畜产品冷库 | 1 | 每年一次 | 1 | |||||
3.市动物园 | 1 | 半年一次 | 2 | |||||
4.种子经营单位(县级许可) | 5 | 每年三次 | 15 | |||||
5.兽药经营企业 | 14 | 两月一次 | 84 | |||||
6.农药经营企业 | 13(3+10) | 两月一次(出口企业每年一次) | 28 | |||||
7.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0 | |||||||
8.畜禽产品摊位、非法活禽经营、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监管、宠物饲料经营 | 450 | |||||||
小计 | 894 | |||||||
2 | 种植业支队 | 1.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省级及以上许可) | 6 | 每年三次 | 18 | 转基因种子与质量安全支队支队联合检查。 | ||
2.肥料生产企业(规模以上) | 14 | 每年二次 | 28 | |||||
3.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4 | 每季一次 | 16 | |||||
4.农药生产企业 | 14(17个有证) | 每季一次 | 56 | |||||
5.督导抽查 | 180 | 采取市区两级联合检查、四不两直抽查。 | ||||||
小计 | 298 | |||||||
3 | 畜牧兽医支队 | 1.滨海机场动物防疫 | 1 | 每年三次 | 3 | |||
2.种畜禽场、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生产企业 | 253 | 每半年20%
| 101 | 采取市区两级联合检查、四不两直抽查。其中,屠宰、养殖环节与质量安全支队联合检查。 | ||||
3.畜禽屠宰、养殖、诊疗等其他环节或场所督导检查 | 180 | |||||||
小计 | 284 | |||||||
4 | 质量安全支队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2 | 每半年一次 | 4 | |||
2.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单位 | 按农业农村部批复单位数量 | 每半年一次 | ||||||
3.转基因生物生产单位 | 1 | 每半年一次 | 2 | 与种植业支队联合检查。 | ||||
4.转基因生物加工单位 | 11 | 每半年一次 | 22 | |||||
5.种植、养殖、屠宰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督导抽查 | 210 | 采取市区两级联合检查、四不两直抽查,种植环节与种植业支队联合检查,屠宰、养殖环节可与畜牧兽医支队联合检查。 | ||||||
小计 | 238 | |||||||
5 | 农机农经支队 | 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5 | 半年50% | 5 | |||
2.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 0 | 半年一次 | 0 | |||||
3.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市级) | 3 | 每季50% | 6 | |||||
4.农机、宅基地、农村集体资产等领域督导检查 | 90 | 采取市区两级联合检查、四不两直抽查。 | ||||||
小计 | 101 | |||||||
合计 | 1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