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认真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有关部署要求,立足执法新情况和新要求,一手抓能力建设,一手抓执法办案,完善制度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管理,强化执法督导,扎实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各领域均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进展情况
按照中央和天津市文件精神,组建了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为我委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同时,积极推进涉农区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全市10个涉农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组建并挂牌履职,均印发了“三定”方案,完成了市区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市级农业执法机构坚持以执法示范窗口创建为抓手,指导推动改革落地落实,农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初步做到了各项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范可依。系统内部沟通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之间建立了执法协作机制,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通过落实《市农业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市区两级农业执法队伍业务能力不断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市农业执法总队和宝坻区、津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等农业执法支队先后被农业农村部命名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市渔政处首次获评全国农业优秀行政处罚(渔业)案卷。
(二)执法职责有效落实。贯彻农业农村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抓住农业农村部重新调整执法事项的有利时机,结合我市农业系统执法实际情况,组织梳理现行农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列出了市、区两级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厘清权责边界,推动执法工作更加精准有效。同时,依照新的执法事项清单,优化岗位设置,明晰岗位职责,签订岗位责任状,形成了“依法定职—依职定岗—依岗定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三)规范执法成效显著。严格履行“公示、记录、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符合我市农业执法实际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一系列管理规则,确保执法行为在规范的轨道内有效运行。通过建立衔接机制,细化研究制定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清单”,初步建立了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执法效能。
(四)办案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2021年全市农业执法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63546人次,实施执法检查20515家次,取缔非法经营活禽摊点166个、清理活禽5751只。全市渔政执法机构实施水上执法检查渔船1117艘次,水上巡查里程10386海里,陆上巡查里程25358公里,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92艘,清理整治违规网具20808张、跨区违法作业渔船149艘。实施行政处罚649起,罚没款846.81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1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2起,涉及赔偿金额22.006万元,办结投诉举报359件。其中,市级执法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12257人次,实施双随机抽查检查2993家次,抽查农产品1603批次、农资产品269批次,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80艘,清理整治违规网具20008张、跨区违法作业渔船55艘。实施行政处罚176起,罚没款223.558万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起,涉及赔偿金额14.52万元,办结投诉举报226件。
三、主要措施
(一)厘清职责压实责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厘清市区两级权责边界。梳理岗位设置,明晰岗位职责,形成岗位职责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专项执法方案,编制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和比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签订部门目标责任书和岗位责任状,分解压实执法工作责任。围绕重点领域,制发了种业、农资打假、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等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和农机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涉农生态环保等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和中期推动会,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推动落实。
(二)狠抓建章立制。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执法机构层面细化制定了“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政策规定,制定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运行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持证上岗、执法证件管理、执法统计等执法管理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法制审核等工作规范,重大复杂农业违法案件会商制度、重大农业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规定、专项执法工作台账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规定、执法信息归集上传工作规定等,有效规范执法工作。与审批部门建立衔接机制,与行业处室建立了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强化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继续实施3112工程。一是深入开展政治练兵。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继续开展宗旨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政意识专题教育。二是扎实开展专业练兵。落实业务学习制度,采取集体学习、交流讨论等形式,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组织参加线上培训、考试;针对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等要求,邀请有关专家,举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物安全、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种子、农药、肥料、宅基地、渔业等专项执法培训,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办案能力。三是全面开展实战练兵。动员执法人员投入执法实战练兵,把执法练兵融入日常执法工作尤其是专项执法行动,成立四个办案指导小组,指导提升各区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技能。四是开展竞技练兵。采取知识竞答、业务考试、模拟办案等方式,举办区、市两级比赛,营造学本领、练技能、当标兵的浓厚氛围,努力提高队伍能力素质。2021年,我委共举办培训班13期、培训1075人次,全员参加线上培训考试。
(四)加强法治宣传。针对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开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专项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告知监管对象法定义务、违法责任;利用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契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让监管对象熟悉法定义务、违法责任,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努力促进监管对象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日常执法工作,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送达告知书,宣传告知法定义务、违法责任,指导监管对象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形成有力震慑。2021年,全市集中宣传179次,发放告知书3468份、宣传材料8万余份,媒体宣传12次;其中市级执法机构集中宣传42次,发放告知书705份、宣传材料3.2万份,媒体宣传1次。
(五)严格专项执法检查。落实“种业执法监管年”和“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开展种业专项执法行动,累计检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门店1680家次,查办案件43起、办结35起,罚没款约132.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2起,全市种业经营秩序持续好转。持续开展农资打假、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海洋伏季休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海河禁渔、“三无”船舶治理、“绝户网”治理、打击渔船非法跨区作业、打击电鱼行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合法企业权益,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生产经营企业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检打联动机制有效落实。
(六)加强执法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认真归集上传各类行政执法信息,2021年市级农业执法机构共录入执法信息2859条,其中行政检查2684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18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58条。按照执法信息抽查比例不低于20%要求进行抽样,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实现了对涉农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健全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会同市公安局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基础上,继续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和规范性专门性问题认定意见的通知》等文件3件,实现了野生保护、非法捕捞、品种权保护等执法领域行刑衔接全覆盖。2021年,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1起,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通过行刑衔接机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凸显。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当前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区级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推进还不够深入,执法队伍能力素质和办案水平还不够高,执法人员专业理论学习还不够扎实。下一步,我委将不断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执法实践能力,持续提升全系统执法工作水平。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全面提升执法能力。抓住中央部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大机遇,建设好执法队伍,着力提升执法能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铁军。二是力求重点领域实现新突破。紧紧围绕执法主责主业,在种业振兴、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种权保护、动植物检疫、农村宅基地、村庄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要聚焦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切实从执法层面为稳产保供和粮食安全作出重要贡献。三是强化理论培训增强法治素养。聚焦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重点法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农村土地、种业知识保护、农村改革等重大法律问题研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执法中融入普法,教育引导农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四是持续加大对各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统筹指导力度。综合运用现场督导、监督抽查、信息核查、视频抽查等方式开展执法督导,指出问题差距,推送违法线索,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定期进行执法调度,通报执法办案信息,对执法工作不落实或违法行为不查处,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督办约谈,推动各涉农区农业执法工作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