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各局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完善农业决策机制,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 津政发〔 2015 〕 6 号 ),结合实际,现就我委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通知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指对涉及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市农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指对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和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
(五) 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
(六)涉农立法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的研究、论证。
(八)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
(九)以市农委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十)以市农委名义签订的涉及国内外重要合同、协议。
二、合法性审查规程
委法规处组织对委各局办、机关处室具体承办的列入合法性审查范畴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审查。机关处室将承办的具体事项方案充分酝酿成熟后,填写《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合法性审查事项登记表》(见附件),经本处室分管委领导签字同意后,将该方案和相关资料送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委各局办将承办的具体事项方案充分酝酿成熟后, 填写《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合法性审查事项登记表》(见附件), 经委各局办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该方案和相关资料送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内部流转过程中转请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予办理。
(二)提供材料。委各局办、机关处室应当将与具体事项方案有关的下列资料一并送委法规处:
1 . 具体事项方案、备选方案;
2 . 有关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3 .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4 . 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5 .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6 . 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7 . 中央和我市的相关要求文件 ;
8 .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法规处认为委各局办、机关处室仍需补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有关材料的,可直接要求委各局办、机关处室限期补正。
委各局办、机关处室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有关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三)审查时限。委法规处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可延长 10个工作日。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事项或紧急情况,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
(四)审查内容。主要对重大事项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 重大事项是否属于市农委法定职权范围。
2. 重大事项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 重大事项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4.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 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6. 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五)审查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 . 书面审查;
2 . 到有关单位调研;
3 . 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委法规处以上述2、3项方式进行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六)审查意见。委法规处完成审查工作后根据情形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1 . 决策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草案所涉事项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或者改革发展方向的,出具“合法”或者“不违法”的意见,建议提交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2 . 决策草案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出具 “不合法”的意见,建议不提交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3 .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明确或相互不一致,或者对其具体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决策草案具有潜在法律风险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说明,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提示相应的法律风险,建议暂不提交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由承办机关处室、局办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合法性审查。
(七) 委办公室应当对委各局办、机关处室承办的具体事项拟提请委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进行审查,对属于列入合法性审查范畴事项的,应当告知委各局办、机关处室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委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八)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三、工作要求
一是委各局办、机关处室要充分认识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具体承办的列入合法性审查范畴的事项要把好实体关,事先组织好具体事项方案的起草、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合法性审查材料。对委各局办、机关处室具体承办的事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委各局办、机关处室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是委法规处要切实履行好合法性审查职责,严把法律审核关口,确保我委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2016 年 12月 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合法性审查事项名称: | ||
承办部门: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承办部门提请法律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分管委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