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1个)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8-12-26 00:00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第十五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十七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二 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9、《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10、《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1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1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
1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6、《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1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市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市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18、《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19、《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0、《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五条:“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乡镇企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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