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10项)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8-12-26 00:00
一、注销并公告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转让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一)转让批准文号的;
二、注销并公告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二)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三、注销并公告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三)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被兼并、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饲料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报请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
(二)两年(含两年)以上没有上报年检材料或未通过年检的;
(三)生产企业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备案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六、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七、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停产两年以上的,收回、注销其《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八、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收回、注销其《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三)破产或被兼并的;
九、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收回、注销其《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十、对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调解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属同一乡、镇的,可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属同一区、县跨乡、镇的或者乡、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跨区、县的或者区、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一)转让批准文号的;
二、注销并公告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二)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三、注销并公告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三)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被兼并、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饲料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报请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
(二)两年(含两年)以上没有上报年检材料或未通过年检的;
(三)生产企业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备案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六、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七、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停产两年以上的,收回、注销其《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八、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收回、注销其《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三)破产或被兼并的;
九、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收回、注销其《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十、对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调解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属同一乡、镇的,可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属同一区、县跨乡、镇的或者乡、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跨区、县的或者区、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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