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征收(共1项)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8-12-26 00:00
一、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批准征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单位先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凭证,办理征用手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批准征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单位先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凭证,办理征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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