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强制(共7项)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8-12-26 00:00
一、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二、限期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限期缴纳决定书,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四、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五、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六、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四十一条:乡镇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二、限期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限期缴纳决定书,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四、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五、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六、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七、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四十一条:乡镇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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