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的确认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二、对变更名称、生产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企业的审核
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注册地址名称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农业部换发生产许可证,并由农业部公告。
三、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试产期满后继续生产的审核
法律依据: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试产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需在试产期满前六个月内,经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为正式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当办理正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逾期未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的,撤销试产期保护。”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的确定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确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鉴证,确认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对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确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基本菜田必须长期保护,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凡必须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意见前,应当将回复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七、对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施工采取保护基本菜田措施的确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必须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保护基本菜田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保护;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八、减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确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因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及非营利性公益设施建设,确需减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九、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确定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六条:推广农业技术应当确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市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农业综合管理部门确定;市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等技术推广项目,分别由主管行政部门确定;区、县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农业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编制。
十、对考核符合条件的农民技术人员授予职称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的培训。经市和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条件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其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十一、对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承包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承包合同确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决定生效。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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