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许可(共5项)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8-12-26 00:00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批准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三、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批准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三、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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