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64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所称核验,是指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对其拟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产品的审核查验。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落实核验工作。
第三条 核验内容: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人员对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代办人还需提供授权书及其代办人个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五)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购机者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进行申请。
第五条 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组织代办人的重点核验代办人授权书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是否相符,授权书信息与工商执照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第六条 机具核验。
一是非重点机具核验。按照“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原则,确定动力喷雾机、潜水电泵两种品目为非重点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抽核比例不低于该类补贴机具数量的15%,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二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机具核验采取100%全部核验的方式。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三是“铭牌核验”。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且铭牌信息不易涂改。铭牌应与农机产品本身采用铆接、焊接、螺纹连接等方式牢固连接,不得使用双面胶、不干胶等胶粘方式连接。铭牌制造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为工业纯铝、不锈钢、铸钢、轧制薄钢板、热固性和热塑性塑料,特殊需要时,可选用黄铜板H62、H68及其他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铭牌均不予以核验。
核验人员在核验铭牌信息时,一定要检查铭牌所登载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并拍摄铭牌照片存档。
四是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者与所购产品的合影,由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人员负责拍摄,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原则上实行带机审核,对于不便于运输、数量较多及设施安装类机具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下乡核验,便利购机者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核验结果未达成一致的,或遇到无法核对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时,由核验人员汇总提请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其中:购机核验岗位要安排至少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时,要至少两人同时核实。
第九条 复核登记。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核验资料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合格的交转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登记立册加盖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公章,并由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分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签字。
第十条 公示报送。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公示网站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专题专栏 > 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委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资料处理。对区财政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