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市农机办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负责对全市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进行分类分档并测算最高补贴额,按要求制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并予以公布;汇总并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通过补贴系统全程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购机申请、公示监督、机具核实、结算审核等工作;开展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或群众举报问题进行处理;对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指导并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投诉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做好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
(二)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职责: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补贴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农民购机;受理农民补贴申请,公平、合理确定补贴对象;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录入购机信息,及时上传购机发票、人机合影等购机信息;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审核意见;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按要求进行机具核查,并建立核查档案;监督本区县经销商合法经营;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投诉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三)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配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机具核实、公示公开等监督检查工作。
二、责任实施
责任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行政部门对本级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三、责任奖惩
市农机办将按照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绩效考核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区县给予表彰奖励或优先补贴资金安排。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所辖区域的中央和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
四、责任追究
(一)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况将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向全系统及当地政府部门通报。
(二)对于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不应有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称职、谈话诫勉等三种方式的处罚。
受处罚的行为主要有7种:即:宣传不到位,农民不知情;不张榜公示,暗箱操作;巧立名目收取国家、市级政策以外的各种规费;领导和主办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收受商业贿赂,捞取好处;虚报冒领补贴资金;转手倒卖补贴机具,套购补贴资金;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农民投诉后不及时处理。
本制度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精神,现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财政分批次下达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
(二)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资金安排原则、实施范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电话、地址、经销的补贴产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资金结算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各级农机、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职责等;
(三)各地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及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执行进度和购机者姓名住址、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信息档案(不含隐私内容);
(四)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发布补贴政策的网址或在网上开通固定专栏的地址、电子邮箱等;
(五)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补贴工作纪律等。
二、信息公开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渠道作用。各地农机管理部门管理的网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凡是已开通网站的各地农机管理部门,都应在网站上开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信息。增强农机化网站的信息搜索和查询功能,完善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网上互动等服务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积极主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信息在各区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二)不断丰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形式。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以及与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合作策划专版(专刊)等形式,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台、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农村广播、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
三、信息公开时间要求
应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原则上应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按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要求及时公布各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公布到乡镇、村。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公开本地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补贴受益人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资料。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并以市农机化信息网为平台发布全市重要的政策和信息。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在主动公开本部门工作信息的同时,都必须在办公地点公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流程及受益对象有关信息。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报送传递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其它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构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各地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把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与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业人员管理,有专项经费支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市农机管理部门对各区县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工件要以延伸绩效考核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地及时、认真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本制度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市、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认真处理。
三、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和信访人员的接待工作。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各区县受理的投诉、举报及处理结果要定期上报市农机办。
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全面客观解决问题,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五、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补贴农机产品,维护购机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参与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的农机经销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
第三条 对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
第二章经销资质条件
第四条 结算经销商基本条件
1、在天津市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场地和机具仓储条件。
4、具有农业机械“三包”等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5、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章经销商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条 按照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和售后服务任务。
第七条 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八条 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进行商业贿赂。
第九条 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第十条 经销商要主动维护购机者利益,不得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车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违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经销商要向购机者出具农业机械“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二条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经销商要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积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并逐步完善经销商考核、评优等常态化评价管理机制,强化稳定、诚信的经销商队伍建设,切实维护购机者利益。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的。
(二)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1.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三)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四)售后服务不及时的。
(五)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六)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四)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五)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八)出现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其它情况的。
第十七条 经销商资格被取消,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