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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试行)
来源: 津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12-15 10:50

津南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惠农政策发挥实效,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216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核验,是指对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

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五)机具核验。根据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验,对所购机具进行现场实地核验。核验机具应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

第三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农机产销企业配合,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审核确定,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农服中心)负责机具核验及核验材料的归档和保存,区财政局以购置机具核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条 区农服中心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其中:购机核验岗位要安排至少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时,要至少两人同时核实。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条  区农服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区农服中心按规定及时受理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主要包括: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原件、银行卡(折)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

一是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经办人身份信息与委托资料所载是否一致;二是购机发票所载购机者姓名(名称)是否与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所载姓名(名称)一致、其他全部信息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录入信息、上传发票一致;三是购机者需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中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四是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五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机具核验。

一是非重点机具核验。按照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原则,确定动力喷雾机、潜水电泵两种品目为非重点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抽核比例不低于该类补贴机具数量的15%,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二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机具核验采取100%全部核验的方式。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增氧机等在水中作业,及投入使用后不便于机具比对、铭牌核验、人机合影的机具,投入使用之前完成上述工作。

未通过核验的,核验人员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应在该批次补贴结算报送前完成,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财政局。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存档资料应包括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及购机发票复印件、《资金申请表》、《机具核验表》、申请结算材料、其他相关证明和审核材料等。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队伍建设。对核验人员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排查违规线索。核验人员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要逐条进行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三)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第八条  购机核验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在具体工作中,遇到无法核对机具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反映。

第九条 经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印发工作通知的形式,对本规范做出相应调整或补充。

第十条本工作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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