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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范
来源: 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12-06 14:25

静海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对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兑付与监管,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业中心)负责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牌证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农机产销企业配合,区农业中心负责组织审核确定。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农业中心负责购机产品核验、辅助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本级信息的管理维护,核验材料归档和保存(保存期5年)。

第四条 购机核验人员由区农业中心确定,要安排至少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时,要至少两人同时核实。

第五条  核验程序及要求。购机核验一般流程。应按照“受理申请→资料核验→机具核验→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的一般流程开展具体工作。其中: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区农业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通过手机APP、或到农机服务大厅农机补贴窗口进行“一站式”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

1.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发票所载购机者姓名(名称)是否与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所载姓名(名称)一致、其他全部信息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录入信息、上传发票一致

2.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3.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4.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购机者需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在《静海区农机购置核验表》内签字确认。

6.区农业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

1.产品比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其中:“补贴产品”指的是购机申请人所申请购买的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全部产品,且要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所登载的产品信息相一致。

2.铭牌核验。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且铭牌信息不易涂改。铭牌应与农机产品本身采用铆接、焊接、螺纹连接等方式牢固连接,不得使用双面胶、不干胶等胶粘方式连接。铭牌制造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为工业纯铝、不锈钢、铸钢、轧制薄钢板、热固性和热塑性塑料,特殊需要时,可选用黄铜板H62、H68及其他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铭牌均不予以核验。

3.重点检查铭牌所登载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并拍摄铭牌照片存档。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产销企业所上传的、购机发票显示的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4.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5.非重点机具核验。按照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原则,确定动力喷雾机、潜水电泵两种品目为非重点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抽核比例不低于该类补贴机具数量的15%,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6.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机具核验采取100%全部核验的方式。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四)喷涂标识。“补贴标识”由文字和编码两部分组成,均应喷涂在所购机具正面或侧面的显著位置,字体规格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者、核验人与所购产品的合影;购机者与所购产品的合影,均由区农机补贴申请受理部门负责拍摄,保存为“***.jpg”格式电子档案备查。“人机合影”电子档案命名规则为“申请表编号+购机者名称”。

第六条 核登记。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财政局、区农业中心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通过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字、盖章。

第七条  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存档资料应包括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及购机发票复印件、《资金申请表》、《机具核验表》、申请结算材料、其他相关证明和审核材料等。

第九条  固定核验地点为静海区农机服务大厅。对无法移动或移动较为困难的产品,由补贴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时间进行上门核实。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区牌证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过程中一并核验,拍摄人机合影。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时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第十条  通过天津农机补贴手机APP申请的购机户,在网络审核通过后,需携带身份证件、发票原件、拟补贴机具、银行账户到区农业农村委指定地点现场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打印申请表当日或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前往区农业农村委指定地点核验补贴机具。经核验无误后,确认签字,完成核验。

第十一条购机核验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遇到无法核对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要及时向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和市农业农村委农业机械管理处反映。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积极参加廉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验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报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及市农业农村委农机管理处并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积极探索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上级部门指示精神,对本流程做出相应调整或补充。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由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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