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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静海农机中心 发布时间: 2018-07-31 17: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由区财政局和区农机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农机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公示、监督执行等。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紧密围绕我区的农业生产实际需要,以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综合作业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目标。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我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进行补贴,并根据本区实际需要,对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不超过50%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天津市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区农机中心根据区农机化发展需求,向市农机局申报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将中央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资金结算单位。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将项目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金额、补贴对象条件等内容进行公布。  

  第十条  补贴对象,须向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农机管理部门对补贴对象条件进行审查,将其购机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扫描补贴对象的身份证或组织代码证,对其拍照,一并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申请购机信息录入后,由系统自动在网上公示。区农机管理部门汇总申请者的姓名、住址、购机型号、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区农机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由区农机管理部门打印相关公示表,交由补贴对象在所在村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区区农机部门将申请者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农机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区农机管理部门为补贴对象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加盖区农机部门公章和区财政部门公章。申请者持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组织代码证),任意选择一家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单位,交款购机。购机完成后,申请者需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并配合拍摄人机合影照片。经销商为购机者开据发票,并在通知书有效期内将购机发票及人机合影照片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补贴机具购买完成后,补贴对象持通知书、发票、惠农“一卡通”(开户行账号)等有关购机补贴资料,向区农机化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区农机化管理部门要逐台核实补贴机具,重点核查购买人、所购机具、铭牌信息、发票等是否与通知书相符。  

  核实无误后,区农机化管理部门为所购机具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标识和机具编号,拍摄人机合影,在通知书上加盖“补贴机具已核实”字样印章,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定期向区财政局提交结算申请、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等相关结算材料,申请资金结算。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惠农“一卡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管理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八条  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定期组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和警示活动。  

  区农机局和区财政局将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经查实后,提请市局将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进行年度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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