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是指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安全高效、购机者直接受益的原则。紧密围绕我区的农业生产实际需要,以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综合作业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目标。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办共同组织。区级财政、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工作。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区农机管理部门,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
区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市级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的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工作,包括编制区实施方案、开展购机补贴申请、公示、核实、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及骗补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快资金下达,督促资金使用进度,形成结余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并会同农机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区财政局会同农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机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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