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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12-15 17:20

津滨农委发〔2021〕59号

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1〕9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核验,是指本区购机者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机具和相关资料的审核查验。核验工作在区农业农村委的领导下,由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核验要求

第三条  核验岗位安排两名在岗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两人同时核验,并拍摄人机合影。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按规定及时受理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鼓励通过手机APP、 “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地方式受理申请。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时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第六条 对实行非牌证管理的机械,在区农业农村委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实物核验。

第七条 对未通过核验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购机者申请核验时,须提供下列信息: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极特殊情况的出具相关证明、委托材料及代办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注:银行卡需为一类卡)

第三章  核验流程

  第九条 机具核验流程应按照“要件审查→机具核验→复核登记”的一般流程开展具体工作。

  (一)要件审查。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机具核验。

一是非重点机具核验。按照“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原则,确定动力喷雾机、潜水电泵两种品目为非重点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抽核比例不低于该类补贴机具数量的15%,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二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机具核验采取100%全部核验的方式。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且铭牌信息不易涂改。核验人员在核验铭牌信息时,一定要检查铭牌所登载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并拍摄铭牌照片存档。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由核验人员拍摄的人机合影(购机者、核实人与所购机具的合影保存为“购机者名称”格式电子档案备查。

(三)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人员比对、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十条  资料处理。对区财政局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为5年。存档资料应包括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及购机发票复印件、《资金申请表》、《机具核验表》、申请结算材料、其他相关证明审核材料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

第十一条  机具核验工作应在该批次补贴结算报送前完成,对通过核验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农机产销企业配合,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农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审核结果负责。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购机产品核验、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信息录入和本级信息的管理维护,核验材料归档和保存。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购机产品核验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的政策领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并对政策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兑付和监管。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监管。

对核验结果未达成一致的,或遇到无法核对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时,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并由核验人员汇总提请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集体会商。

核验人员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要逐条进行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集体会商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责

第二十条  本规范经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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