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管理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给予或者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二)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三)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市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四)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三)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
(四)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
(五)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六)价格虚高,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七)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选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八)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管理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的;
(四)与生产企业串通,虚抬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
(五)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的责任追究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