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惠农政策发挥实效,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1〕9号)以及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宝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核验,是指对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验工作。
第二章 核验要求
第三条 购机者核验时,须提供下列信息: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核验流程
第五条 购机核验流程应按照“受理申请→资料核验→机具核验→人机合影”的一般流程开展具体工作。其中:
(一)受理申请。按规定及时受理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支持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账户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账户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账号是否准确。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机具核验
1、产品比对。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2、铭牌核验。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且铭牌信息不易涂改。铭牌应与农机机具本身采用铆接、焊接、螺纹连接等方式牢固连接,不得使用双面胶、不干胶等胶粘方式连接。铭牌制造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为工业纯铝、不锈钢、铸钢、轧制薄钢板、热固性和热塑性塑料,特殊需要时,可选用黄铜板H62、H68及其他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铭牌均不予以核验。区工作人员在核验铭牌信息时,一定要检查铭牌所登载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并拍摄铭牌照片存档;比对实物铭牌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产销企业所上传显示的一致。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注册登记过程中一并核验,拍摄人机合影。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时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者、核实人与所购产品的合影,由农机部门负责拍摄,保存为“***.jpg”格式电子档案备查。
(五)烘干机、简易保鲜仓储、增氧机等安装投入使用后不便移动的机具,实行上门现场核验。
(六)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七)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确定动力喷雾机、潜水电泵两种品目为非重点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抽核比例不低于该类补贴机具数量的15%,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第六条 复核登记。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应在该批次补贴结算报送前完成,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附件2)。
第七条 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第四章 公示公开
第八条 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要明确核验结果的公示方式和具体查询途径,应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农机产销企业配合,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其中: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购机产品核验、辅助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本级信息的管理维护,核验材料归档和保存;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与兑付。
第十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购机产品核验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其中:购机核验岗位要安排至少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时,要至少两人同时核实。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购机核验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在具体工作中,核验结果未达成一致的,或遇到无法核对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时,由核验人员汇总提请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集体会商或向市农业农村委反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要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廉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积极探索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第十六条 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监管。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验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责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