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好中央惠农政策,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推动我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机计〔2015〕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的目标及农民购机用机需求,制定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质量和水平提升。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全面提升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业、林果业和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水平。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我区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农机产品共9大类21小类43个品目,实行全面敞开补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
(二)市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有7大类14小类25个品目的农机产品纳入市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其中与中央财政配套补贴的品目包括:135马力-145马力拖拉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激光平地机、粮食烘干机等部分粮食生产机械,报废更新自走式小麦或玉米收获机,卷帘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水肥一体化灌溉设备等设施农业生产机械,灭茬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搂草机、青饲料收获机等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对于其他谷物收获机械、碾米机、磨粉机、保温被、其他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开窗机等产品,使用市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补贴。
(三)补贴农机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已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除外。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机具标准和重点
(一)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额按照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执行(参照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市财政单机补贴额按不超过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通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进行叠加补贴的,补贴额按不超过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50%测算。
(二)补贴重点。为了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及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快速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确保重点农机化项目对农机装备的需求,突出重点,对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等关键薄弱环节所需的先进适用的机具给予重点补贴,快速提升全面机械化水平。重点补贴粮食烘干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还田、打捆收集、青黄贮等)、深松机、平地机、免耕播种机、设施农业机械设备等,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为促进小麦、玉米收获机等老旧农机产品的报废更新,对自愿报废更新自走式小麦或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的购机用户,给予重点补贴。为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发展规模和质量,对农机合作社购机在补贴资金上给予倾斜,对承担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购置135马力-145马力大型拖拉机及配套的深松机、平地机给予重点补贴。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县选择经销商购机,并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真实性负责。
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为50万元,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为200万元,确因生产需要,补贴资金总额超出上述规定的,由补贴对象向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可以按照生产需求享受补贴资金。
(二)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补贴操作程序和资金兑付方式
我区继续实施“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初审并报市农机局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和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在补贴工作开始后及时向财政局提交相关资金结算资料,区财政局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于结算资料无误的,代理银行及时拨付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成立由副区长艾玉昆为组长,区农委主任郝福宏、农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王春雷为副组长,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宝坻分局、农机中心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王春雷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吕峰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购机补贴方案的制定、补贴工作的组织协调、补贴资金的落实及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区监察局全程参与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二是在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内部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与市农机局签订的《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书》要求,中心内部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履行好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能。三是要深入调研了解农民购机用机需求,科学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合理调控各类农业机械的补贴数量,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高效、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确保农机补贴工作规范开展。一是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严格实行购机补贴申请、公示、审批、购机、核实、结算全过程电子化操作。二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规定,做好购机对象资格条件审查、补贴受益对象公示、补贴机具核实喷号等工作。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在办理补贴手续时,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及经销商。三是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个环节,深入查找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提出防控措施,进一步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保证购机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实施,不折不扣落实。
(三)公开信息,阳光操作。为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透明度,继续坚持“政务公开、阳光操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等;二是每半个月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一次购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及享受补贴购机的农户信息,并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政府网站和天津农机信息网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内容与前述规定一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使用情况等;三是公布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29241338,方便社会群众监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加强对农机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把“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补贴纪律规定落到实处。一是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学习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补贴政策纪律规定及违法违纪案件反面教材,进一步教育和警示农机系统干部职工;二是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监管督查方案,不定期地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入户回访等方式,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对经销商、企业执行补贴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大监管力度,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农机局。
(五)拓宽渠道,重视投诉。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多种形式受理农民投诉举报,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绝不姑息。对“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产销企业约谈告诫、限期整改,并上报市农机局备案。
(六)加强协调,做好服务。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加强协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一是积极协调农机企业、补贴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供货工作,督促其做好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工作,确保补贴机具及时到位、高效使用。二是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汇总、审核工作,保证每个月申请结算一次,并加大对代理银行的监督力度,会同区财政督促银行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资金。三是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受理农民投诉,维护购机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