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外埠调运的种猪和继续饲养生猪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必须向本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5. 装车前,要对生猪运载工具进行全面消毒;卸车后,要对活猪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暂停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进活猪;经陆路跨省调运活猪,不得途径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7.出现生猪死亡,要及时向当地兽医站申报;按照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8.不得使用泔水或者餐厨垃圾喂猪。
9.严格落实消毒制度,使用有效消毒剂;建议实行封闭饲养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10.出售生猪或种猪,要提前向当地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
11.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养殖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