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生猪,必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的,不得收购。严禁收购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病死猪。
2.从外埠调运生猪,必须经本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防疫消毒并放行后,方可进入本市。
3. 装车前,要对生猪运载工具进行全面消毒;卸车后,要对生猪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暂停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进生猪;经陆路跨省调运生猪,不得途径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5.暂停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市调进生猪产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地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进生猪产品。
6.生猪出现临床症状或死亡,要及时向驻厂官方兽医报告;按照规定对死猪及其它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及其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7.严格落实消毒制度,加强对卸猪台、待宰圈、隔离圈、赶猪通道、屠宰车间等场所和设施、器具、环境的冲洗消毒。
8.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