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生猪,必须要求饲养场户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的,不得收购。严禁收购贩卖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病死猪。
2.从外埠调运生猪,必须经本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防疫消毒并放行后,方可进入本市。
3.生猪出现临床症状或死亡,要及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对染疫猪及死猪进行处理,不能随意处置。
4.装车前,要对生猪运载工具进行全面消毒;卸车后,要对生猪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暂停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活猪;经陆路跨省调运活猪,不得途径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6.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经营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