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 ——致生猪产品经营者
来源:
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发布时间:
2018-09-1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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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生猪产品,必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标志、标识;证章标志标识不全或无效的,不得采购。
2.从外埠调运生猪产品,必须经本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防疫消毒并放行后,方可进入本市。
3.装车前,要对生猪产品运载工具进行全面消毒;卸车后,要对生猪产品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暂停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市调进生猪产品;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地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进生猪产品;经陆路调运生猪产品的,禁止途经发生非洲猪瘟高风险的地市。
5.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经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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