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受理范围 |
受理部门 |
联系电话 | |
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
种植、畜禽产品生产中使用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行为;以及生产农药、兽药等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种植、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冒用种植、畜禽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等。 水产品生产中使用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行为等。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8267966 |
农资领域 |
1.种子:生产经营农作物假、劣种子的行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等。 2.农药:生产、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生产、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格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行为等。 3.兽药: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等。 4.肥料:生产、经营假肥料、劣质肥料的行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等。 5.饲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等。 6.农机: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行为等。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8267966 |
植物新品种权领域 |
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为等。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28267966 |
注:1.市场环节购买的食用农产品请联系市场监管部门;2.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资领域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市级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及跨区域问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