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截止】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强化牛羊屠宰和检疫工作的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新修订的《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施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是进一步规范牛羊屠宰活动,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播,防止和减少动物疫情蔓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举措,也是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需求。“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是国家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畜禽屠宰好比自来水的“水龙头”,汇集了千家万户的畜禽,经过屠宰加工后又把肉品销售到市场,是动物防疫最后一道防线。我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生猪疫病传播、防控绦虫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等方面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实施牛羊定点屠宰管理能有效防止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二)保障畜产品安全的需要。多年来,“马路宰牛”问题始终是困扰我市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顽瘴痼疾。实施牛羊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属地政府职责,更有效地协同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共同治理,可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实现源头管控,从而保障从养殖到餐桌全链条食品安全。
(三)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北京等7个省、市、自治区在地方动物防疫立法中对牛羊定点屠宰予以固化规定,吉林省等10个省专门制定牛羊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我市作为四个直辖市之一,实施牛羊定点屠宰管理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市规范屠宰行业生产,推进高质量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
(四)贯彻落实行政法规的需要。《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本市对猪、牛、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解决的重点问题
《天津市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其中,第一、二和三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四条明确了职责分工,第五条明确了遵照民族习俗,第六条明确了鼓励原则,第七条明确了行业发展规划,第八、九条明确了审查程序和设定条件,第十、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明确了标牌管理、质量管理、进厂管理和技术规范,第十四、十五和十六条明确了检疫管理、检疫申报和屠宰检疫,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明确了品质检验、出厂管理、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明确了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了违法行为和查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证牌式样,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实施日期。
通过实施本《办法》,重点解决了五方面问题。一是牛羊实施定点屠宰管理,明确了牛羊定点屠宰厂的条件,审核发证管理程序,全面提升了牛羊屠宰管理标准。二严格了牛羊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完善了牛羊屠宰环节牛羊进厂查验登记、屠宰检疫检疫、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牛羊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规范了牛羊屠宰行为,有效保障了屠宰上市牛肉的质量安全。三是落实牛羊屠宰全过程管理,建立了牛羊进厂查验登记制度,牛羊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实现牛羊来源和去向可追溯。四是强化了牛羊屠宰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牛羊定点屠宰厂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确定为定点屠宰厂,并责令其交回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五是实行牛羊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牛羊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牛羊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加强对牛羊定点屠宰厂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