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对《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2020年底,我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津农委规〔2020〕9号),现拟修订,就《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29日-7月8日(7个工作日),相关反馈意见可于7月8日前发送至邮箱snyncwzjd@tj.gov.cn。
附件:《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农业农村委
2022年6月29日
(联系人:余雪振;联系电话:28450502;传真:28450543)
草案正文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规划资源分局: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居住保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各级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全面履职尽责,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规划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各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要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接磋商,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属地责任。根据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列明申报材料清单,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填报指导,组织开展测绘工作,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进行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宅基地审批原则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优先利用现有村庄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严禁社会资本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宅基地审批
1.申请情形和条件
申请情形:新建住宅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宅。
申请条件:
(1)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和要件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级组织应对材料填报予以指导。申请材料包括:
(1)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2);
(3)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宅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4)两层及以上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需提供房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文件)。
3.审批程序
(1)村级审查。村级组织收到农户书面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资格和申请理由是否合规、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初步审查通过的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人、申请理由、用地类别、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位置、建筑间距、面积和高度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报送乡镇政府。
(2)乡镇受理。乡镇政府统一负责受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需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乡镇政府对要求提供的材料列明清单,履行告知义务,并对村级组织进行填报指导。
(3)联合审查。乡镇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涉及林业、生态环保、交通、水利、电力、文物等部门的,乡镇政府征求各部门意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查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见附件3)。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要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作为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审核依据。
(4)乡镇政府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合审查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准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见附件5)。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
各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将有关申请材料和联合审批表复印件报区规划资源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审批。准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件4),转交乡镇政府发放给申请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在原有合法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宅的,以及确需在村台内部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经乡镇政府、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委研究确认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制要求,可以纳入村庄规划的,可依据联审意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宅基地勘查、批放和验收
1.现场勘查。受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查看现场土地利用情况,实地测量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2.划定宅基地。申请人收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确定建房位置,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同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3.竣工验收。申请人建房完工后,向乡镇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测绘出具竣工平面图(应载明:宅基地用地界线、宅基地占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四至,建筑长宽、间距、面积、层数、高度、坐标等信息),并组织村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通过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6)。
(四)公开公示
乡镇政府应公开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结果,村级组织及时将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五)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相关材料,可以按规定向区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
(六)其他事项
1.建设要求。农户住宅建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2.资料归档备案。乡镇政府应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备案。
3.许可委托。在村庄规划范围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规划资源分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规划资源分局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国家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市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区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配合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承担好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监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各涉农区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的各项要求,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
(三)注重信息化建设。要做好档案管理和常态化的宅基地基础信息台账录入,为下一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做好准备。各涉农区可试点建立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利用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包含宅基地权利人、地类、四至方位、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审批、使用、流转、执法等信息在内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绘制宅基地图册。积极推动建立全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联审平台,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津农委规〔2020〕9号)同时废止。涉及农村宅基地建设集中住房的审批管理另行制定。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农户用地建房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我们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8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