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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执法总队2025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来源: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 2025-01-20 11:14

为贯彻落实农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署要求,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为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行政执法保障,特制定2025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执法检查。一是对由市级负责和市内六区农业方面监管对象的执法检查,第一层级执法事项履职率100%。对随机监管领域,按照确定的频次和比例抽取监管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对特殊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频次对全部监管对象进行执法检查。二是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随机抽取监管对象进行检查,第二层级执法事项履职率100%。按照执法事项目录,突出重要事项执法,对各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对所有监管对象种类进行全部抽查,推动涉农区落实执法工作、完成执法任务。三是按规定将检查记录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信息上传率100%。

(二)行政处罚。对发现且应由市级负责查处的和市内六区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卷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上传率100%。

二、任务分工

(一)执法一支队,负责由省级承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植业企业(合作社)、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生产企业、肥料生产企业等场所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二)执法二支队,负责由省级承担的种畜禽场、滨海机场、畜禽屠宰厂(场)、生鲜乳生产企业等场所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三)执法三支队,负责由省级承担的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生产企业、三、四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等场所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四)执法四支队,负责内陆水产养殖企业、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的执法检查;负责中心城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五)执法五支队,负责由省级承担的对行政区域内的海洋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滨海新区海洋渔业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六)执法六支队,负责由省级承担名录内渔港、在册渔船、远洋渔业企业、津籍异地生产渔船等执法检查。对区级渔船渔港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七)执法七支队,负责渔业船舶船载通信设备开机、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渔业船舶进行动态监控。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滨海新区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八)执法八支队,负责由省级承担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农业机械、农村集体资产等的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督导计划,对涉农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

(九)执法九支队,负责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监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经营、农药经营、兽药经营、肥料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等活动的执法检查。

(十)执法十支队,负责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监管、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经营、兽药经营、农药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等活动的执法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各执法支队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和“三项制度”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着执法服装,出示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配带执法记录仪,规范实施执法检查,当场填写检查记录,按规定公示执法信息。对于随机监管领域,按照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要求,建立抽查任务,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二)坚持联合执法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有共同监管对象类型的,相关支队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规定编制队内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并实施,坚决防止多头执法检查。对于执法督导检查,要与涉农区执法支队协调联动,视情况采取联合抽查或者“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抽查,避免市区两级重复执法检查。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执法人员要坚持文明执法,尊重相对人合法权益,不生硬粗暴、不故意刁难;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坚持清正廉洁,与相对人保持亲清关系。

(四)坚持处罚教育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农业行政执法各方面全过程。要全面、严肃、认真开展每一项检查,确认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符合柔性执法规定的,要积极劝诫、引导、教育,为创造优越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市农业执法总队2025年行政执法检查频次比例

所属

支队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监管对象数量

检查频次

抽查比例

年检查

场次

备注

执法一支队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0

一年

20


对肥料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企业

11

一年

11


对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5

一年

10


农药生产企业

16

一年

32


对从事农业转基因活动及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与生产性试验单位

按农业农村部批复单位数量

一年

6


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

17

一年

34


农业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

一年

2


种植业领域执法督导抽查




150

采取市区联动、“四不两直”方式抽查

小计




265


执法二支队

对畜禽养殖、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种畜禽场

28

半年15%

9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滨海机场

1

一季一次

4


畜牧领域执法督导抽查含每个季度全覆盖督导公路检查站一轮次




150

采取市区联动、“四不两直”方式抽查

小计




163


执法三支队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饲料生产企业

206

半年10%

41


对兽药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

30

一年一次

30


执法督导抽查




80

采取市区联动、“四不两直”方式抽查

小计




151


执法四支队

对行政区域内的内水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从事捕捞、养殖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月8次

20

5月16日7月31日海河流域禁渔期

从事捕捞、养殖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月平均4次

48

海河流域禁渔期外

养殖企业


各区半年

平均1次

20


对行政区域内的人工繁育、猎捕、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猎捕、人工繁育、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每月平均4次

12

2月25日至5月25日开展清风行动”期间

猎捕、人工繁育、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每月平均3

28

开展清风行动”期间外

小计




128


执法五支队

对行政区域内的海洋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从事捕捞、养殖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月20

80

5月1日9月1日海洋伏季休渔期间

持有海蜇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特许捕捞证实际发放情况

特许捕捞许可船只的10%


特许捕捞许可期间

持有口虾蛄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特许捕捞证实际发放情况

特许捕捞许可船只的10%


特许捕捞许可期间

从事捕捞、养殖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平均每月5次

40

海洋伏季休渔期以外

小计




120


执法六支队

对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船员、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名录内渔港

5

每季一次

20


在册渔船

301

每月3%

108


远洋渔业企业

2

每年1次

2


津籍异地生产渔船

80

半年10%

16


小计




146


执法七支队

对渔业船舶船载通信设备开机、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本地在册渔船

301

每月3%

108


津籍异地生产渔船

80

半年20%

32


小计




140


执法八支队

对农民教育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

4

半年一次

8


农机、农村集体资产宅基地等领域执法督导抽查




150不含宅基地

采取市区联动、“四不两直”方式抽查

小计




158


执法九支队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76

两月40%

183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动物园

1

半年一次

2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种子经营单位(县级许可)

2

一年三次

6


对兽药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11

两月一次

66


对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10
(3+7)

两月一次

43


肥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肥料经营企业

1

半年一次

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待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2

半年

4


畜禽产品经营、非法活禽经营、宠物饲料经营、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卫生用农药经营等专项执法检查




150


小计




456


执法十支队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65

两月40%

156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种子经营单位(县级许可)

1

一年三次

3


对兽药研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11

两月一次

66


对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4
(2+2)

两月一次

26

专营出口业务企业每年一次

畜禽产品经营、非法活禽经营、宠物饲料经营、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卫生用农药经营等专项执法检查




150


小计




401



合计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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