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渔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署要求,全面履行渔业行政执法职责,为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行政执法保障,特制定2024年度渔政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行政检查。一是对由市级承担的海洋渔政执法、内陆渔政执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渔船渔港执法进行巡回检查、高频巡查、驻守检查和联合执法。对随机监管领域,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比例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二是对涉渔区上述领域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全年开展日常及专项督导不少于1轮次。三是按规定将检查记录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二)行政处罚。对在上述执法领域发现的由市级承担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卷上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二、任务分工
(一)海洋渔政执法科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海洋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海洋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二)内陆渔政执法科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内陆水产养殖、渔业捕捞、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内陆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内陆渔业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
(三)综合执法科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四)渔港监督科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渔业航标、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等方面的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渔港、渔船监督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各执法科室要严格执行《渔政执法工作规范》和“三项制度”规定,在实施行政检查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按规定着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
(二)强化服务意识。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尊重和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渔业执法队伍的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
(三)严格执行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禁着渔业行政执法制服进入各类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严禁无法定依据或不开具有效票据处罚、收费;严禁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钱物;严禁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渔业管理相关证书及证件。严禁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2024年2月1日
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抽查频次 |
检查场次 |
1 |
渔港监督科 |
对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船员、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区域内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全年 |
每月不少于1次 |
每季度名录内渔港全覆盖不少于1次 |
本地渔船每月不少于1次,津籍异地生产渔船每年不少于2次 |
全年不少于在册渔船数的10%,异地渔船检查船数不少于6艘次 |
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抽查频次 |
检查场次 |
2 |
海洋渔政执法科 |
对行政区域内的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5月1日-9月1日 |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不少于40次 |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对天津海域全覆盖 |
特许捕捞许可期间 |
每个特许品种专项执法检查不少于5次 |
特许捕捞期间对天津海域执法巡查全覆盖,不少于特许捕捞许可船只的10% | |||||
海洋伏季休渔期外 |
平均每月不少于5次 |
对天津海域执法巡查全覆盖 | |||||
全年 |
每季度对海水养殖企业抽查不少于1次 |
每次执法抽查不少于2家养殖企业 |
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抽查频次 |
检查场次 |
3 |
内陆渔政执法科 |
对行政区域内的内水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5月16日至7月31日 |
海河流域禁渔期间每月不少于8次 |
海河流域禁渔期间不少于20次 |
海河流域禁渔期外 |
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 |
全年不少于48次 | |||||
全年 |
每季度抽查养殖企业不少于1次 |
全年抽查养殖企业不少于20家 |
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抽查频次 |
检查场次 |
4 |
综合执法科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全年 |
2月25日至5月25日不少于13次,全年不少于40次 |
不少于40次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