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 | 冯学川 |
问题标题 | 农民无地方养猪之现状 |
问题内容 | 尊敬的领导:我是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农民,我从96年从事养猪,到16年政府禁养,再后来到河北藁城租地养猪也有二十几年了,现在政府鼓励养猪,我想回村里继续养。可是村镇政府不怎么支持,相关手续繁琐复杂。希望得到市级领导支持! |
回复内容 | 根据冯学川反应的问题,综合西青区政府的意见,结合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十二条,生猪养殖规模达到300头以上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该手续是备案制,不存在繁琐问题。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在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过程中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该项审批手续的主管部门是区行政审批部门 三、对于养殖用地和其他行政审批手续,请联系属地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 |
回复时间 | 2019-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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