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升级浏览器版本到最新版本!
X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政务要闻
扩渠道 严监管 确保本市猪肉有效供给
来源: 畜牧兽医处 发布时间: 2021-08-25 15:44

为切实加强猪肉市场供应保障,2020年以来,市农业农村委在持续稳定本地生猪生产的基础上,不断密切与主产省产销衔接,探索开展了屠宰用生猪“点对点”调运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本市2家屠宰企业累计从外埠养殖场调入生猪14.1万头,有效增加了猪肉市场供应。为持续做好猪肉市场供应工作,进一步构建稳定的外埠供应基地,市农业农村委在多方调研论证基础上,决定全面实施生猪“点对点”调运工作,扩展生猪保供渠道提升保供能力。

一、扩大参与企业范围。为鼓励本市屠宰企业积极参与“点对点”调运工作,全面拓展调运渠道,促进公平竞争,市农业农村委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生猪屠宰厂的条件,扩大参与企业范围,凡满足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上年度屠宰量在5万头以上(或设计屠宰产能30万头以上)、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设施设备齐全、具备冷链运输且3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屠宰企业,按相关程序备案后均可从事“点对点”调运。

二、前移风险管控关口。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将北部区非洲猪瘟联防联控(京、津、冀、晋、蒙、黑、吉、辽等7省市)省作为我市生猪供应保障圈,区域内凡通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国家验收的养殖企业,其屠宰用生猪可直接调入我市;对屠宰企业筛选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生猪养殖场,由本市区级农业农村委进行开展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延伸审核评估,合格的由所在省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可以作为本市生猪供应基地,经动物检疫、非洲猪瘟和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的生猪也可调入我市。

三、完善备案管理机制。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点对点”调运备案程序,确保来源可控,防疫合格、质量安全。一是按照企业自主自愿原则,由生猪屠宰厂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作为备选厂。二是由生猪屠宰企业根据备案条件筛选外埠生猪养殖场,并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延伸审查。三是延伸审查合格的,生猪屠宰厂和外埠生猪养殖场签订“点对点”调运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四是区农业农村委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经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后,生猪屠宰厂启动生猪“点对点”调运工作。

四、实施全程同步监管。着力通过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监督生猪屠宰厂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一是加强运输管理。建立出栏前检测、相对固定运输路线、指定通道进津、装卸清洗消毒等运输管理机制,最大限度消除生猪调运导致的疫情传播隐患。二是加强屠宰管理。进一步明确生猪本厂屠宰、猪肉产品出厂登记、非洲猪瘟自检和品质检验等制度,保障我市猪肉市场供应和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强退出管理。明确暂停或终止“点对点”调运负面条款,保障优胜劣汰、公平竞争、市场有序。四是实施联防联控,明确省际间信息通报和协查协办等措施,共同做好北部区动物疫情分区防控工作。

附件:

分享到: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