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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发布时间: 2022-02-17 14: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闲置。但与此同时,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又受到土地资源的硬性约束而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各区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盘活利用水平不高、与村庄规划有效衔接不够、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作用不强、政策衔接不通畅、启动资金保障不足等方面。

适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对于维护村集体和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坚持围绕“三美四乡”建设,突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采取多种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指导意见》明确了5个基本原则,即“五个坚持”:坚持农民自愿、坚持收益共享、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民主决策、坚持规划先行。

第二部分,盘活利用的主要路径和方式。《指导意见》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过程中组织和引导作用,牵头盘活利用工作。主要分为集中整合和盘活利用两个阶段。

一是集中整合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作价回购、统一租赁、农户委托、农户入股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集中整合本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以便于统一盘活利用。

二是盘活利用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选择适合本村实际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方式:一是利用从农户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原地原房直接利用,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二是通过拆旧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将整治出的土地和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就地再利用、调整再利用、节余指标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经营企业等方式统筹利用。

第三部分,支持政策。《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市场服务功能、发挥村集体主导作用、创新金融支持机制、鼓励指标挂钩利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和鼓励支持探索创新7方面的支持政策,解决闲置盘活利用过程中的政策衔接不畅和支持不足的问题。

第四部分,有关要求。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实施、严守住“三条底线”和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强调要切实推动村集体承担起主体责任、要合理确定盘活利用对象、要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和要强化各部门政策衔接4方面有关要求。

第五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意见》指出各涉农区要高度重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加强统筹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操作细则和配套政策。同时,指出各涉农区加强推动基础工作和宣传引导。

三、主要亮点

结合天津实际,《指导意见》突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采取多种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提出了盘活的主要路径和方式、支持政策以及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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