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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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和《2021年重点生猪屠宰企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49449/2021-0053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委计财[2021]48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已废止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食品集团:

    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市委市政府对生猪生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生猪生产稳定恢复,满足“菜篮子”猪肉产品供应,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和《2021年重点生猪屠宰企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2021年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2.2021年重点生猪屠宰企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2021524

   

(联系人:张立建, 联系电话:8827038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1年天津市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

实施方案

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快恢复我市生猪生产,有效增加生猪存出栏数量,为生猪生产积蓄产能,按时完成农业农村部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生猪生产任务指标,增加“菜篮子”猪肉产品供应,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对依法备案的本市规模生猪养殖场,自202111日至20211031日之间,从外埠购进能繁母猪予以补助。每场购置数量应不少于50头。

本方案所称能繁母猪是指8月龄以上或体重120千克以上,专门用于繁殖的母猪。

二、补助数量及标准

全市计划补助1.74万头,市财政每头补助标准为500元,资金总额控制在870万元之内。鼓励各区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出台叠加补贴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调入能繁母猪成本,提升补栏增养积极性。

同时,鼓励各区出台仔猪调入扶持措施,支持企业从外埠调入仔猪,促进我市尽快恢复生猪生产。

三、补助程序

本项目采取先引后补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生猪养殖场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出购置申请,提交《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1)。同时提交畜禽养殖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审核查验。各区农业农村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能繁母猪购置后,区农业农村委需组织现场核实购入数量,同时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该批次猪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采购合同、发票等材料。

(三)文件上报。对通过审核查验的,各区于每月10日前按有关要求报送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购置数量,如能繁母猪数量超出1.74万头,补贴时限以达到1.74万头当日截止(以检疫合格证明时间为准),确保补助资金总额不超量。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

1.资金拨付申请;

2.该批次能繁母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3.该批次猪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

4.购买能繁母猪的采购合同和发票;

5.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汇总表(附表3)。

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于113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资金拨付。收到申请后,由市农业农村委统一组织第三方审核,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农业农村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能繁母猪购置补助政策,是稳定生猪生产,保护生猪产能,促进生产恢复的关键举措。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分工,相互配合。项目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生猪养殖场,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申报、审核查验、上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落实和监管等工作。

(二)严密过程监管。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保证公平、公正。实行购置能繁母猪数量定期报告制度,请各区按月填写《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月度汇总表》(填报附表2,同时提交该批次能繁母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购买能繁母猪的采购合同和发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购置数量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区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按照规定及时为企业拨付补助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1.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申报表

      2.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月度汇总表

      3.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汇总表

2021510


附表1

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申报表

生猪养殖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


存栏规模(头)


现存栏(头)


购买能繁母猪数量(头)


购猪总金额(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企业承诺

本企业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章)           



附表2

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月度汇总表

区名:(盖章)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序号

场名

地址

存栏规模(头)

购买能繁母猪数量(头)

总购置金额(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检疫证明开具时间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汇总表

区名:(盖章)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序号

场名

地址

存栏规模(头)

购买能繁母猪数量(头)

总购置金额(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2021年重点生猪屠宰企业补助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猪肉稳价保供工作,落实我市第13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的工作方案》要求,保障我市猪肉市场的实际供应需求,发挥外埠生猪养殖基地保障市场供应的作用,根据我市生猪生产恢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的猪肉调运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本市承担“厂对厂”调运猪肉的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2家生猪屠宰企业。

二、补助标准

2021111031日期间,对本市承担猪肉储备任务的2家屠宰企业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支持3家屠宰企业在上半年猪肉保供关键时期“厂对厂”对接从外埠调进猪肉的通知》(津控办〔2020〕1号)规定,从其外埠基地(或协议企业)屠宰并“厂对厂”调回本市销售的猪肉,按每头2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100公斤猪肉折合1头生猪)

补助资金采取先调运销售后补助方式,今年计划补助7.1万头,与2020年总量之和不超过15万头。

三、实施步骤

(一)补助申请。生猪屠宰企业于20211110日前将当年及2020年补助生猪数量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交补助申请,报送《“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外埠猪肉进津统计日报表(见《“厂对厂”调运通知》附件)、相关影像资料(录像内容应包括:在外埠协议企业猪肉装车、所经公路站、猪肉进厂卸货等环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证)》存根复印件。申报补助材料一式三份。

(二)区级审核。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实补助数量和相关见证性材料。审核合格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于2021112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补助申请并附《“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汇总表》(见附表3),补助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

(三)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委对有关区申报的生猪屠宰企业补助数量和金额统一组织第三方进行复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委资金拨付申请,将生猪屠宰企业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有关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应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生猪屠宰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补助申请的审核、认定等工作,组织区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调运和销售监管。相关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对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把关。

(二)加强过程监管。实行补助生猪数量定期报告制度,相关区农业农村委要定期调度本区“厂对厂”对接调运猪肉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补助生猪数量,先期实行月报告,接近15万头时按市农业农村委统一安排实行日报告。如出现补助期内超出15万头情况,补助时限以达到15万头当日截止,确保补助资金总额不超标。

请各区定期填写《“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数量月报表》(见附表2),每月5日中午前将上一个月应补助数量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严格审查核实。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驻厂官方兽医应加强对“厂对厂”调运屠宰企业调运和销售监管,健全监管记录,做好外埠猪肉进津统计日报表和相关影像资料的影像存留,数据详实准确,发现错统多统,虚报、多报等问题,及时纠正和上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申报信息的复核检查、确保各项申报材料和数据准确规范。

(四)强化资金管理。各区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在补助实施期间对相关屠宰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纠正补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虚报、多报问题发生,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附表:1.“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申请表

    2.“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汇总表

    3.“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数量月报表


附表1

“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领人资料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申请补助时间

      日—         

补助标准

/

申请补助头数(头)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申领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

                     

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

(公章)

      

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屠宰企业、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2

“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资金汇总表

区农业农村委:(盖章)                    区财政局(盖章):                  日期:            

序号

屠宰企业名称

调运数量(头)

销往外埠

数量(头)

在本市销售

数量(头)

补助数量(头)

补助金额(元)
















合计






注:汇总表一式两份,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3

“厂对厂”对接生猪屠宰企业调运猪肉补助数量月报表

区农业农村委(盖章):                                    

序号

屠宰企业名称

本期应补助数量(头)

累计补助数量(头)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